謹於九三軍人節發表個人對於營區活化政見:
一、立法解決撥用營區活化問題,鼓勵地方團體進駐再利用。
二、由縣府部門修繕小型營區據點,並建立比案、評鑑與回收制度,標租予個人青創、地區社團或在地業者增加縣庫收入。
三、私有地如有具文資價值之建築體,在原地主同意保留下,應立法補償其權益損失,並以容積獎勵、以地易地等措施進行交換。
四、立法要求相關單位建立完備的分級、分類調查制度,依序搶救瀕危營區,有效管理、逐批釋出。
五、位於公有地之營區一律撥回縣府公有,增加縣府資產與觀光資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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